臺南男酒後巷弄內揮舞3刀 報警協助管束竟是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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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男酒後巷弄內揮舞3刀 報警協助管束竟是他

臺南駱姓男子今年3月4日酒後與兒子口角,持1把菜刀、2把水果刀在永康巷弄內揮舞,兒子無法控制其行動,報警協助管束,警方當場查扣3把刀械,駱辯稱,爲了兒子才把這件事情擔在自己身上,但其供詞與證據不符,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6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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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3月4日晚間9時16分許據報,永康區中山南路巷弄內,有人飲酒後手持刀械揮舞,並在馬路上四處遊蕩,妨害安寧秩序。員警趕赴現場,並當場查扣菜刀1把、水果刀2把,而報案者則是當事人的兒子。

駱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他辯稱,怕刀械掉在地上,才把刀械撿起來,因爲他要保護別人,怕兒子拿這3把刀去傷害別人,他希望制止兒子、爲了保護兒子纔會有這樣的行爲,「我爲了兒子才把這件事情擔在自己身上」。而他經吐氣酒測濃度達每公升0.43毫克。

駱的兒子證稱,與父親因爲家事起爭執,父親酗酒後,持菜刀1把、水果刀2把揮舞並行走在道路,該處是公衆得出入的場所,他無法控制父親,所以報警請求警方協助管束父親。

法官認爲,駱所辯與兒子證述,及其他客觀證據所示情形不符,且倘當下兒子有意持刀傷害他人,又豈會自行報警、請求警方協助管束父親,顯見駱所辯不足採信。

且依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及錄影畫面截圖所示,駱飲酒後酒醉狀態下,手持3把刀械,將刀刃顯露於外而有揮舞舉動,並行走於公衆得往來經過一般道路,爲不特定人所得共同見聞,顯難認有正當理由,且客觀上確足使周遭人心生恐懼,已達妨害公共秩序及擾亂社會安寧程度,應依法論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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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市簡易庭認爲,駱男所辯與兒子證述,及其他客觀證據所示情形不符,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6千元。圖/本報資料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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